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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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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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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4 14: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莞税务
标题: 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Y0NDQ4NA==&mid=2247606571&idx=2&sn=8cd2bcc7ec727dc071d6a583c725bb21&chksm=fe28b300c95f3a1666123b4fdb1a8696902e755c620a1ac92c2de68ee130e8f660b5edc148e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31 09:01
二维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时间: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23年年度资料。2024年1-4月,普查人员将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上门开展普查登记。
二、普查对象:东莞市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
四、普查方式: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对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请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统计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

面向一套表单位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面向非一套表单位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面向个体经营户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来源:东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发: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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