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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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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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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4 14: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十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4277&idx=1&sn=5f1b0e5d4fa963d5e03dbec418d696dd&chksm=f9e7adedce9024fb91d0a13c779b5d62db69d84ba3fc7bfb9fa7ef9ad4ee2f1e10b2452732b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9 18:10
二维码: -

PART.01
征管流程类
01
纳税人更正往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补缴税款,为什么会产生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于何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PART.02
政策类
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的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02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03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04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PART.03
社保类

01
社保费优化调整后历史欠费如何缴纳?
答: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经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确认申报”模块,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特殊缴费申报”模块缴纳费款。
02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减时需到人社、医保部门办理,由人社,医保部门将用人单位增减人员信息推送至税务机关。


PART.04
系统操作类
01
单位申报社保费失败提示:“申报的应申报信息总人数与该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不一致,请检查职工缴费工资是否已全员申报”如何处理?
答:
步骤一:进入申报失败的社保费申报表中查看对应险种及缴费人数;

步骤二:进入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更新信息后查看正常缴费人数;

步骤三:比对人数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建议缴费人核实社保申报表中的人数和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相差的人员;

步骤四:建议缴费人到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重新申报缺少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后更新结果成功后,作废导入失败的社保费申报表后重新进入申报表,人数一致的情况再重新申报。
0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答: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03
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修改往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
步骤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步骤二: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服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在“年度”标签下,选择对应的扣除年度,选择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后,点击【修改】按钮,选中需要修改的项目后修改涉及信息,点击【确认修改】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可;

步骤三:通过【首页】-【我要查询】-【申报查询】中查询到对应年度的综合所得申报表,点击【更正】按钮,按顺序更正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涉及补缴税款的及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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