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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服务 促规范 稳增长丨避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易错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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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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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4 13: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揭阳税务
标题: 优服务 促规范 稳增长丨避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易错点(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xNzUwNg==&mid=2247557870&idx=1&sn=916df73b1c2d15484d933462ed2707c3&chksm=e9011763de769e75e148c65f8c0e563127ca4af1cffd8ae5e54a11b56458060e2df6fae0297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1 17:04
二维码: -


接上一期,本期继续带大家避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情况。
易错点六: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做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不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七: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续年度进行培训或考试仍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做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取得注册会计师、教师资格、医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年度发生的进修、学习及年审等均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易错点八: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从报名当月开始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做法: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九: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错误填写为医药费用结算单的总金额,没有按规定填写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金额。
正确做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
易错点十: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或夫妻双方各按5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即在“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选择项,选择“是”)。
正确做法: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不能扣除。只有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才可以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涉税疑问,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关注“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税收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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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编发: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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