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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答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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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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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4 12: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税问答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十问十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98011&idx=2&sn=707794e1fb9604b2d780646a15687e6b&chksm=97ef7b9ea098f288d5aff480b146a118d1a3dccac08c3834ce655f596d7b95d2782ecbc6961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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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许多纳税人后台咨询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
我们整理了十个常见问答
一起来看看吧!


01
Q:
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A: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02
Q: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A: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03
Q: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A:
不可以。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04
Q: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元/月?
A: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05
Q: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A: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06
Q:
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A: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因此,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费用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7
Q:
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A: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Q:
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A: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Q: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元/月?
A: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08
Q: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A: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09
Q: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此处所说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A: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10
Q:
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税前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A: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 | 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
审核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辑设计 | 武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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