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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中国税务报‖减持股票增值税,诸多政策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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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中国税务报‖减持股票增值税,诸多政策需注意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3 07: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5446&idx=1&sn=20e557e78655ef6195ed569220b85265&chksm=ec4926bbdb3eafadb9c7c512070fd0bad8ba60b7e35a732ea85e790efcebf8bdceb611c38f7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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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缴纳增值税
确定买入价是计算增值税的关键
作者:姜新录

Wind数据显示,2023年A股市场共有2208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进行了减持,减持数量超过260亿股,合计减持股票金额超过4200亿元。在税收方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应按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及所得税,如果上市公司股东为单位纳税人,还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分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在中国境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单位,应按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单位股东减持股票,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确定增值税销售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如果转让金融商品的负差出现时间在先,可以抵减当年以后期间产生的正差;如果正差出现在先,负差出现在后,则后发生的负差可能无法抵减正差。另外,“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从事多项金融商品的转让业务,不需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等类别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此外,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减股票的交易税费。

税额计算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确定买入价是纳税人就减持股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的常见误区。有的纳税人误将股票账面成本作为增值税买入价,有的纳税人没有考虑送、转股的影响,有的纳税人则从买入价中扣除了分红派息或交易税费,这些情况都会导致纳税人税额计算有误,引发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的风险。
买入价,通常指购入股票时支付的价格或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价格。从政策要求来看,非限售股与限售股在确定买入价上存在一定差异。对于非限售股,由于其买入价确定方式暂无特别规定,通常按其实际成交价确定。比如,纳税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平均成交价格10元/股,则应以该价格作为买入价。
实务中,形成限售股的情形较多,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等。不同情形下,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方式不同。对不同情形来源的限售股,其买入价的确定方法不同,纳税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等政策的具体要求,确定限售股买入价。
笔者提醒,纳税人需要关注送、转股对买入价的影响。根据现行政策要求,限售股解禁日前取得的送、转股通常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解禁日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在解禁日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票买入价为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票在解禁日后发生的送、转股,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特殊情形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股东为了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发生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部分纳税人认为,无偿划转股票不会产生增值税税额,因而无须申报增值税。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虽然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的卖出价等于买入价,在该转让环节不会产生增值税,但是,转出方的买入价(卖出价)会影响转入方将来转让股票时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仍需转出方准确确定买入价。基于此,即使转让方无偿转让股票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转入方应注意保留转出方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及买入价确定资料备查。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2月02日,版次:08,“上市公司”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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