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51
  • Tax100会员 32598
查看: 148|回复: 0

诸葛小税早知道 |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450
2024-2-4 12: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汉中税务
标题: 诸葛小税早知道 |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zI4NzQwNA==&mid=2247524944&idx=4&sn=5c364df02d43a029c7cbcdb63abc37b5&chksm=ec7646d3db01cfc5c65c8fbb096d95d9287e9f2ba94de3174c5f88c878730743b81b5402f4b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31 17:31
二维码: -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问:上述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的企业?
基于此规定,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投资联营企业,而投资、联营企业应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且相应不动产投入时,所有权已归属于接受投资企业,再转让的主体只能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不是投资者。




395_1707019231893.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