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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2-4 11: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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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盐城税务
标题:
出口企业看过来!这里有你关心的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IzOTQ3NA==&mid=2247551130&idx=1&sn=7cd79f9abbedd62bcd9b7e895d250c27&chksm=9fb4c8c7a8c341d1da1a84ea89137213b8aa0c95611582f5a4cc0895a3781dac14fad18a2ce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30 18:04
二维码:
-
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分别是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sw/login.swdo)、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江苏省税务局提供了两个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分别是总局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工具和江苏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都可以在江苏省税务局官网的“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模块免费下载使用。
企业可以先行排查以下问题:一是检查申报时录入的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否正确。二是检查增值税发票的用途是否已勾选为用于出口退税。如以上情况均已排除,发票仍长时间没有信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模块,申请查询相关发票信息。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在线申报”。
(2)点击“新建”,系统弹出“出口信息查询采集”,在“单证信息”栏,输入缺失发票的相关信息,点击保存。
(3)点击“数据申报”--“生成申报数据”,数据生成后,勾选数据并点击“正式申报”,即可将数据发送给税务机关。
(4)申报成功后可点击“申报结果查询”查看审核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情况一:
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企业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采集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情况二:
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提交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如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征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是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目前,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所有出口退(免)事项时,均可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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