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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40204 每日一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确定买入价是计算增值税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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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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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40204 每日一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确定买入价是计算增值税的关键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4 07: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4453&idx=1&sn=a1354d81980c044e9c55ef9be3bbbb51&chksm=883ec609bf494f1f78f6127119b0573210ba4e768f4f7ae83658adf11d30a4f6274d8dfe762b#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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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每日一税】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确定买入价是计算增值税的关键
文/姜新录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55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2月03日,陇上税语转发姜新录发表在
中国税务报
08版“上市公司”栏目 文章《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缴纳增值税,确定买入价是计算增值税的关键 》。现予全文转发,与大家共飨。
Wind数据显示,2023年A股市场共有2208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进行了减持,减持数量超过260亿股,合计减持股票金额超过4200亿元。在税收方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应按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及所得税,如果上市公司股东为单位纳税人,还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分析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在中国境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单位,应按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单位股东减持股票,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确定增值税销售额。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如果转让金融商品的负差出现时间在先,可以抵减当年以后期间产生的正差;如果正差出现在先,负差出现在后,则后发生的负差可能无法抵减正差。另外,“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从事多项金融商品的转让业务,不需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等类别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此外,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减股票的交易税费。
税额计算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确定买入价是纳税人就减持股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的常见误区。有的纳税人误将股票账面成本作为增值税买入价,有的纳税人没有考虑送、转股的影响,有的纳税人则从买入价中扣除了分红派息或交易税费,这些情况都会导致纳税人税额计算有误,引发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的风险。
买入价,通常指购入股票时支付的价格或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价格。从政策要求来看,非限售股与限售股在确定买入价上存在一定差异。对于非限售股,由于其买入价确定方式暂无特别规定,通常按其实际成交价确定。比如,纳税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平均成交价格10元/股,则应以该价格作为买入价。
实务中,形成限售股的情形较多,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等。不同情形下,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方式不同。对不同情形来源的限售股,其买入价的确定方法不同,纳税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等政策的具体要求,确定限售股买入价。
笔者提醒,纳税人需要关注送、转股对买入价的影响。根据现行政策要求,限售股解禁日前取得的送、转股通常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解禁日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在解禁日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票买入价为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票在解禁日后发生的送、转股,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特殊情形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股东为了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发生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40号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部分纳税人认为,无偿划转股票不会产生增值税税额,因而无须申报增值税。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虽然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的卖出价等于买入价,在该转让环节不会产生增值税,但是,转出方的买入价(卖出价)会影响转入方将来转让股票时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仍需转出方准确确定买入价。基于此,
即使转让方无偿转让股票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转入方应注意保留转出方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及买入价确定资料备查。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
延伸阅读
限售股买入价确定原则有新规
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按经营所得补税滞纳金近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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