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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1 11:38 编辑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根据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现将政策要点明确如下:
一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10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
境外投资者想要享受该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直接投资行为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2.分配利润性质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支付形式
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4.政策适用范围
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三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未第一时间享受该政策,是否可以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四
如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两项资料。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
何种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应停止享受暂不征税待遇?
(1)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股息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款。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遇有节假日的,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执行。
(2)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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