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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租赁房产,房东作为出租方给承租方开具发票,房东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在实务中,总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公司租赁的房产,房东并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如小产权房、村集体房、其他违建房等。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向房东支付了租金,通常很难取得发票。该类无票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无法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均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支付租金的公司而言,税前能否扣除其实并不是关注的事项,价格便宜才是选择合作的首选。
然而,该类公司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或稽查时,由于使用的房产没有产权证,往往还会被要求补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在征税的地域内)。
作为承租人的公司通常很困惑,我已经交了房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房东缴纳,为何税务机关不找房东补缴税款呢?
难道税务机关搞错了?
非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规定的很清楚,将无证房产用于出租,就是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租赁房产时,不要只图租金便宜,还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成本。若没有按时纳税,每逾期1天,还有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18.25%)。
所以,在金税系统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企业的任何决策都不能忽略这个重要因素:税!(假期买本《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充充电,企业经营常见涉税风险都有解决方案)
龙年马上到了,提前祝各位朋友龙年更加精勤奋进,小有所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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