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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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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4 10: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锦州税务
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MzM4ODE3Mw==&mid=2247536357&idx=3&sn=24edaba01f8ea9c634ee66baa227f737&chksm=e8846f07dff3e6111bed93d8d34d29f760fbf246d5ddd4e5592c8021490e11f9ed584b864b5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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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0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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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24〕28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本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二、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减征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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