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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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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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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4 10: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十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24326&idx=1&sn=37fd9561d12b054941f492e1d9f4e6c8&chksm=8886d8aabff151bc59f28504494213413d12b68e101c71972ae8b35a75c35ca98333c378941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6 17:41
二维码: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天带你了解: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PART.1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PART.2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PART.3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PART.4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PART.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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