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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丹天天答】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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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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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 03: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小丹天天答】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9490&idx=3&sn=07df4d5d6e94b0c2ca06c061ee672a49&chksm=fe6f4e70c918c766310a0c3e4d13afe9e0086501d83a3f612312cb5a55789e3aaf6c5189d44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31 07:01
二维码: -

小丹天天答

问: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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