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0
  • Tax100会员 27996
查看: 46|回复: 0

[一叶税舟] 律所涉虚假宣传被处罚

匿名  发表于 2024-2-1 00:20:06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律所涉虚假宣传被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31 19:4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50545&idx=1&sn=ef3c6c63859a402fffc13fb64336470f&chksm=8c0a1c17bb7d95014b9359d553afae5aeced8c5d9f4a21826da3d1d7baef95afaa7a35896d9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丰市监处罚〔2022〕84号
当事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111***
住所(住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0*******0015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
2017年04月06日,我局接市局12315《举报登记单》,反映当事人网站宣传“全国第一、最具口碑、成功率最高”,认为虚假宣传,要求查处。后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04月17日,办案人员对“bj*.com”域名网站进行网页截图。2017年04月18日,办案人员到被举报地点现场核实,检查时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称bj*.com域名网站不是该所官网,其认可的官网是**.com域名网站。2017年04月1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多次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提供材料。并围绕举报事项,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厦门伍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制发《协助调查函》,调查核实相关情况。2021年10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在网址为www.bj*.com的网站发布含有“中国**专业律师第一品牌纠纷调解成功率全国第一”的广告内容,以及“创造并保持了征地拆迁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记录”的宣传内容。上述内容所在的网站网页于2017年1月18日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上述内容含有“第一品牌”,且当事人未提供材料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关于“中国**专业律师第一品牌纠纷调解成功率全国第一”广告内容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在微信号**上发布含有“创造并保持了**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记录”的广告内容,未提供材料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广告内容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说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回函、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的回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1年11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提出,网站上的宣传内容为律所交由社会兼职人员制作,合伙人对宣传内容未尽到核查和监管责任,但已经及时改正了;该所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希望能够考虑律所经菅艰难的现状,宽严相济,免予处罚。
我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应当保证在自设网站和微信号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律师是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当事人作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较一般经营主体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但当事人对案涉宣传内容未尽到核查责任,未能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本案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系综合本案情况考量的结果,并无不妥。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网站上发布“纠纷调解成功率全国第一”等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微信号上发布“创造并保持了**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记录”等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网站上发布“中国**专业律师第一品牌”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网站上发布“创造并保持了**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记录”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首次发布违法广告宣传内容,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网站上发布“纠纷调解成功率全国第一”等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发布,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20万元。
对当事人在微信号上发布“创造并保持了**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记录”等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发布,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20万元。
对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中国**专业律师第一品牌”等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创造并保持了**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记录”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网站上发布“纠纷调解成功率全国第一”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发布,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20万元。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微信上发布“创造并保持了**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记录”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发布,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20万元。罚款:4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1月17日
278_170671800561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