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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力度提高!200万以下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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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力度提高!200万以下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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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1-30 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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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通州税务
标题:
个税优惠力度提高!200万以下减半征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EyMjI1MA==&mid=2649560723&idx=1&sn=fbc57dce5b07ab62d8b2186fa06877c8&chksm=83af1776b4d89e606159e2fa18019510d2092164148af92cdddb9bfd34855d644a6a02d7a61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30 12:01
二维码:
-
个税优惠力度提高!
200万以下减半征收
划重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享受时间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1
案例
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2
案例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享受方式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
简易申报的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
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实施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来源:北京通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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