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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办案札记:从一篇刑事判决书内容来看虚开发票案二审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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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办案札记:从一篇刑事判决书内容来看虚开发票案二审辩护思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6 20: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4517&idx=1&sn=08f234d85968d20b03e4262ef37d1634&chksm=8055d78bb7225e9dbcad052e46a5265a2bd1681fd7d6b1851eb0d6462008b2f21a56108afb0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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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从一篇刑事判决书内容来看
虚开发票案二审辩护思路
最近,收到客户发来的一篇一审《刑事判决书》,欲委托本人提起上诉和二审辩护。仔细研究《刑事判决书》内容后,收获颇多。其中,对虚开发票犯案的辩护思路,感触更深。
一、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
1、8名自然人和单位被告,被检察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余份,抵扣税款约5000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决: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50万元罚金,并被责令退缴抵扣的税款。
2、证据有20项,包括:
第一类证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共1项。
第二类证据: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共1项。
第三类证据:被告人供述7项,证人证言9项。
第四类证据:补缴税款证明,共1项。
第五类证据:1项其它材料(包括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会计记账凭证、人员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税务稽查局出具的案情说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本案的辩护思路
(一)总体判断
根据一审判决书罗列的证据种类及内容,笔者认为:(1)通过第二类、第三类证据,可以确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无罪辩护的意义不大。(2)从第一、四类证据中,能找到被检察官、法官和一审律师都忽略的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的可能性极低,也不应作为辩护重点。3、第五类证据中的部分证据中人为判断因素较大,量刑主要依据该证据,应作为辩护的重点。
(二)重点判断
第五类证据中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人员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系客观证据,可供辩解的地方较少。但“会计记账凭证”、“ 案情说明”、“审计报告”均加入了较多的人为认识和判断,可供辩护、辩解之用。特别是“审计报告”中的虚开相关数据被一审法院直接引用,作为量刑主要依据,应作为辩护重点。经查看审计报告发现:1、该审计报告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未有注册会计师签字。2、公司转账金额大于取得发票金额。前者违反《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要求,应为无效审计报告;后者不符合购买发票的数据逻辑,公司转账金额应小于购买发票金额。所以,二审辩护重点集中于该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
三、延伸扩展
实践中,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侦办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相关物证、人证进行调查,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对虚开金额及抵扣、偷逃税款金额进行确定。我们可以认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定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定量;前者决定是否坐牢,后者决定坐多久的牢。所以,笔者认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成事实时,如何减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是律师的辩护重点。
但奈何大多律师都不知如何计算应缴增值税和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金额,遂这一决定最终量刑的关键证据是由第三方中介来完成。笔者认为,这就如战场上把扣动扳机的权力交给外人一样,是非常不妥的。
为此,笔者认为,在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律师不仅要着眼于案件定性部分,争取无罪或罪轻辩护;而且定量部分律师也大有可为,只要你多关注案件相关数据逻辑关系及增值税计算、申报相关规定和实务,就有可能发现定量部分的辩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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