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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个别律所的偷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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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0 11: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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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个别律所的偷税手段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30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8477&idx=1&sn=afa05054a5ee6090877c07e59358b712&chksm=fa85329dcdf2bb8b4693f5c4d6b854dbf21bffee49bc413f02864595380de03676b183ec117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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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案(杭税三稽罚〔2022〕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实,该所以支付开票费817,620元方式取得无真实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定性为虚开发票,罚款1,238,602.61元。
2、宁夏**律师事务所偷税案(银税二稽罚〔2023〕30号)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明,该所采取现金收款、个人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取的案件代理费、律师管理费收入,少申报增值税及附加189,076.54元、个人所得税1,297,607.97元,分别处50%、60%罚款共计869,226.56元。
3、广东***律师事务所偷税案(穗税三稽罚〔20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明,该所收取律师费2,245,993.40元不计收入,支付分成收入8,594,172.94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保管2016年至2018年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分别定性为偷税、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分别处50%、50%和2000元罚款共计777,136.46元。
4、广东**律师事务所偷税案(潮税一稽罚〔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举报并查明,该所收取律师服务费采取红冲发票等方式不计少计收入966,000.00元,同时查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97,396.88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90.35元,定性为偷税和应扣未扣税款,处50%罚款共计199,384.81元。
5、江苏**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案(锡税一稽罚〔202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该所接受无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100000.00元,定性为虚开发票,处罚款5万元。
6、山东***律师事务所涉税违法案(济南税稽一 罚 〔2022〕 13 号)
经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山东***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2021年期间少申报收入1221300元,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50111.02元,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偷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记账凭证且无法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处罚结果: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计50111.02元,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罚款共计58111.02元。
7、广西***律师事务所通过隐匿收入,减少应纳税额、进行虚假申报偷税案(玉市税一稽 罚 〔2023〕 9 号)
经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增值税:广西***律师事务所2017年取得律师服务费收入500,843.69元,2018年取得律师服务费收入505,533.98元,账簿上未列收入,也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帐外取得律师服务费收入应调增相应所属期的增值税销售额。经增值税检查结算,你单位2017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025.31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166.02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检查核实,广西***律师事务所2017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025.31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166.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你单位2017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51.77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61.62元。
处罚结果 通过隐匿收入,减少应纳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造成少缴的增值税30,191.33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113.39元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32,304.72元。
8、山东**律师事务所偷税案(青税稽二罚〔2023〕4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明,该所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定性为偷税,罚款13,403.25元。
9、贵州黔南兴义市律师事务所行业纳税评估案
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接当地人民法院协查函称,近期多起案件中出现当事人用作废发票举证主张对方支付律师费情况,请求协助查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有效。兴义市税务局以此为线索开展律师行业纳税评估,从法院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取得代理案件明细情况,对比电子税务局申报情况,分别约谈16家律师事务所并责令自查少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经评估补缴税款390.05万元,加收滞纳金74.85万元。
10、广东***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处罚案(惠税一稽 罚 〔2023〕 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广东***律师事务所2017年6月1日与深圳市***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咨询协议》,***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6月20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250,000.00元至***公司银行,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250,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成本支并税前扣除。
广东***律师事务所2017年9月1日与深圳市***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地产投资项目咨询协议》,***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9月27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300,000.00元至***公司银行账户,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3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支成本并税前扣除。
广东***律师事务所2017年向***公司、***公司购买服务并支付款项合计550,000.00元,未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
11、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律师事务所从销售方处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厦税一稽 罚 〔2023〕 213 号
案件名称 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从销售方处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2、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松一税稽 罚 〔2022〕 17 号
案件名称 李*波-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20年你在吉林省臣和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期间,所取得经营所得未按相关规定正确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465.45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南税稽一 罚 〔2023〕 20 号
纳税人识别号 313700******925D 纳税人名称 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长秀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0年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金额合计822097.37元,税额合计23872.63元,价税合计845970.00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已结转成本入账,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已将其中3份发票价税合计141090元自行调整,调整后你单位合伙人仍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98638.08元(已在检查期间补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9319.04元。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14、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书文号 西税二稽 罚 〔2023〕 145 号
案件名称 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一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5年-2017年期间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2.你单位2015年-2016年期间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3.你单位2017年第二季度存在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2017年第二季度少缴增值税2,265.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8元。
4.暂未发现你单位伪造租房合同的情况,但你单位无租使用的房产为贺宝虎个人房产,存在未缴纳房产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2015年-2017年期间应缴纳房产税17,441.40元。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2,265.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8元、房产税17,441.40元予以追缴,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932.7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132.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9.29元、房产税罚款8,720.70元)。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 (纳税人识别号: 232041220220000398):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作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详见附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常税稽二通 〔 2023 〕4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常税稽二通 〔 2023 〕43号
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纳税人识别号: 31320000MD0066082P):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1320000MD0066082P;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顾青,法定代表人性别:女性,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20***********432X。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2份,票面额累计344.77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来源:税乎网
雇员律师的分成收入计算个税时如何确定办案费用?四川省目前如何确定扣除比例?
2021-12-1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5日
河南省雇员律师取得分成收入,办案经费扣除比例
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 规定了办案经费的扣除比例。请问河南省是怎么目前执行的? 有没有文件依据?
2021-02-10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该条款有执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目前已过执行期限,不再执行。
因此,河南省目前律师办案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来源:财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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