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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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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8 16: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西税务
标题: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四十九)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v_qfk1WbnFM1py-ZCUWn-w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2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09:44 编辑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四十九)
来源:山西税务

热点问答

 问: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八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请问这个文件里面规定的“逾期申报”是指按征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并且核准后的逾期申报,还是指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
  答:税总发〔2020〕14号中的“逾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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