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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画复习课: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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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6-22 19: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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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苏州税务
标题:
沙画复习课: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TI5MzQzMw==&mid=2247501444&idx=4&sn=7cbad2e6b182534e5ed50590cdc89c83&chksm=97319492a0461d84d44fd99aafce975a8175cac6c6677379d9d584884ad9b0ad63c9c7b9409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3 10:43 编辑
0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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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问: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问:
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05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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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问: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问:
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与天有种神秘又真诚的交流。光才是现实世界,而树木不过是用来反映和折射光线的间隔物
0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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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及标准?
答: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问:
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
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问: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来源:吴中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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