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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返聘人员收入申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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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1-26 17: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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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离退休返聘人员收入申报要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507213&idx=2&sn=b0a3735ae06d4c9f1e6e3715b85f5ff2&chksm=8b49e47bbc3e6d6d855174b96c52c9f61559170727e9a854ba85c74bd9675b1c8cb4ca1356e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6 10:01
二维码:
-
退休人员返聘再任职
有哪些
涉税问题
需要注意呢~
一起往下看吧~
0
1
退休返聘人员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
兼职
的形式,
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NEXT
二、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与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再任职的
,按如下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NEXT
三、对于退休人员取得的
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
。
0
2
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0
3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
提前退休
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
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0
4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
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0
5
发放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怎么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其支出以
发票
(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其支出以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湖里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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