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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哥说税 |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高频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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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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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17: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鹰潭税务
标题: 彪哥说税 |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高频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g5NjU0OQ==&mid=2665303112&idx=2&sn=0f540fc8b29547564a08e67b5af0a27e&chksm=84f91042b38e995427590f3226dc0cf895cb8ef83b792c93f21e8a49615322b7c968c6e3984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5 16:13
二维码: -


今天推出第九十二期
赶紧来围观一下吧
???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
高频问答


大家好,我是彪哥。婚前婚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写?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按照什么类目交税?...这一期,我们收集并整理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大家一起来看看!


彪哥,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彪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需满足“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条件。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计算是否超过6万元时,是否减除20%的费用?是否减除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


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计算是否超过6万元时,不减除20%的费用,也不可以减除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
彪哥,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彪哥,某位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好啦,以上就是本期节目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的税收资讯,欢迎您持续关注鹰潭税务的《彪哥说税》,感谢您的阅读,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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