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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湘说税】政府资金助发展,税费政策不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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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1-26 16: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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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衡阳税务
标题:
【小湘说税】政府资金助发展,税费政策不迷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3MzA1OTQ5Mw==&mid=2247496013&idx=8&sn=c5a57aff37f1ad7512baa014e552b08a&chksm=cee77487f990fd910f10978ae08a2337adf055d63a9b8ba219542756aa110734249336f0748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5 17:06
二维码:
-
一、基本规定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
三、特别关注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
四、申报管理
(一)预缴申报
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备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部分截图)
(二)年度汇算清缴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第9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填报。
3.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4.第25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
(备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部分截图)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特别关注:
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行至第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报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前一年度,填报本年的上一纳税年度,以此类推。
6.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
7.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
8.第12列“结余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
9.第13列“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填报第12列“结余金额”中向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缴回的金额。
10.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备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部分截图)
五、常见问题解答
1.湖南省某商贸零售公司年末收到乡政府拨付的一笔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该公司从乡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补贴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来 源:湖南税务
编辑设计:衡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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