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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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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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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14: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陕西税务
标题: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十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UwMzMxOA==&mid=2651593650&idx=1&sn=1c2718196b9bfbebe69b3d41af9643b5&chksm=8bf21a4bbc85935d1981836bdf2e355cd043fa4dc429e7fe85b62f49e4fed8e62d713aeaeef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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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问即答
问: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2023年11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月申报时能否按照1-11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每年清单发布均可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当年1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后续纳税人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编辑:杨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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