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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知意|12366热线每周热点解读(十四)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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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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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14: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阳江税务
标题: 春风知意|12366热线每周热点解读(十四)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EwODA2Ng==&mid=2649584420&idx=1&sn=e8ffd7ff08593fc405d4c92105335a41&chksm=87b09c69b0c7157f21089c3bd12d2c1ed63a840f30714bb95197df043991caace73af6293e6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5 09:18
二维码: -



Q1
问: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本人是否借款人”及“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的选项应如何选择?


Q
本人是否借款人?
是: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或他人共同贷款等情形。
否:本人不是借款人。
Q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
是: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例如:小李与妻子婚前均有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合计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婚后双方选择分别报送自己的住房贷款利息信息,按照标准的50%,即每人500元/月进行扣除,两人合计扣除1000元/月。
否:夫妻双方不存在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或者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对其本人购买的住房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例1:小王和妻子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即1000元/月扣除,另一套住房就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例2:纳税人小刘和妻子婚前只有一方符合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婚后可以选择由小刘或其妻子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例3:纳税人小何已婚且婚后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小何或小何配偶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例4:纳税人小吴未婚,由小吴本人按1000元/月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Q2
问:
员工年度内更换工作单位,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累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Q3
问:
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后,如何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

若纳税人因变更工作单位需更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操作如下:

若该模块没有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需由新的扣缴义务人先添加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后,方可选择修改扣缴义务人。

Q4
问: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扣除主体都有哪些?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扣除标准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也就是说2023年度的大病医疗支出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Q5
问:
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2023年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Q6
问:
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设置企业办税人员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办税权限?

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端进行相关权限的授权,具体操作如下:

供稿丨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
编发丨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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