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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贴】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税费优惠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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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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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14: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标题: 【实用贴】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税费优惠来支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U3MDgzOQ==&mid=2247541583&idx=2&sn=169b807a6bbe3e86797d34c5a77e16de&chksm=974664f7a031ede12a6052153cfe5709036fdfc0b3057cddad4333142d518fb58e976594423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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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有善育,呵护成长。不久前,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托育服务纳入民心工程和民生实事项目,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呵护幼儿健康成长。
文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享受城市更新政策和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优惠”。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跟着小编一起梳理一下吧↓

一、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该政策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注意: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二、托儿所、幼儿园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5.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注意:
1.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 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2.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3.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4.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5.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6.享受免征契税的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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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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