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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重要公告!这些场所和人员要做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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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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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承德税务
标题: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重要公告!这些场所和人员要做核酸检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A5NzQ5NA==&mid=2651489477&idx=1&sn=f6da25d6263b0084e8db32fb1aea0cbf&chksm=8bbaa33cbccd2a2a4b74436891baab7e3d8ebd68c168ca0c7ca8e62758aae093af5a5734ccc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7 17:21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称《通知》),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现对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三、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四、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附件),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五、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六、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
  七、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一)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二)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九、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五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十、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处理。
  十一、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
  十二、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9日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6月2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对场所环境和食品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对商场、超市、海鲜市场、农贸市场、贮存服务提供者等场所环境样本和食用农产品、进口食品、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
重点产品、重点场所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以从北京新发地等市场购入的食用农产品及进口食品为重点产品,以经营水产品、畜禽肉产品、豆制品的场所为重点场所,合理安排产品和场所环境样本检测范围、频次,尽量错开检查区域、品种,最大限度扩大检查面。
这些人员全部进行检测
同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作人员全部进行检测。
检测阳性人员要及时隔离
抽样发现异常情况应加密检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
发现检测阳性物品和环境要及时采取消杀、关停等应急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
检测阳性人员要及时隔离,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跟踪管理,防止由物及人的疫情传播和扩散。
确保重点场所全覆盖
为切实做好抽样核酸检测及近期疫情防控工作,6月21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对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对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强调部署。
会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对场所环境和食品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突出检测重点,确保重点场所全覆盖;
会同卫健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检测方案,强化应急处置工作;
围绕单位食堂,强化监督管理。
严厉查处哄抬物价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做好重点食品价格监测,对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处理,严厉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全省重点食品价格稳定。
已整改风险隐患254个
近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已对商场、超市、海鲜市场、农贸市场、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品经营场所,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截至目前共整改风险隐患254个。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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