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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税务:关于2023年度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相关政策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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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1-24 18: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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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天津和平税务:关于2023年度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相关政策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8485&idx=1&sn=e5fc9a46aee8536ca4e427d80c11a5b1&chksm=9f403de7a837b4f13ff1a64af396cceff8792c5fbb4ca1c3db20bda887c3343aa0c29ed0bbe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4 16:51
二维码:
-
【
关于2023年度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相关政策的温馨提示
】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提高您的出口退税办理效率,现对2023年度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相关政策做出提示,请根据政策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和出口收汇相关工作。
一、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2023年度(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在2023年)出口的货物劳务,无特殊情况,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也可延期办理退(免)税申报。纳税人2024年4月30日后报送之前年度出口退税时,应同时报送收汇相关材料,待税务机关核查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关于出口收汇的要求
纳税人2023年度已出口货物劳务,应当在2024年4月30日前收汇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10类情形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2024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收汇的未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应在2024年5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汇后可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2024年4月30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应在发生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汇后可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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