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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课堂:一文带您了解“两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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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17: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小税课堂:一文带您了解“两附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602579&idx=2&sn=ffb2e76dcc5499eba9de6035e6e99c85&chksm=fbc0ac76ccb7256037fe60ca2df0fa2cecb954b6a26c7967ac9cfdd5e47d6f624a8c9d7a408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2 19:49
二维码: -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带您认识“两附加”


尊敬的缴费人:
今天,小税课堂开课啦,和您聊一聊“两附加”那些事儿~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专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在预算管理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在预算管理中,地方教育附加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海关代征的进口商品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3%、2%,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缴纳。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当前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缴费主体和征收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凡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人。





按次、按月或按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期限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相同。


三、优惠政策






(一)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支持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六)计征依据扣除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七)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龙陵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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