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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3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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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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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16: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3月31日截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4238&idx=1&sn=ce1144f522f6db57923fc30cf0ca27ed&chksm=f9e7ad36ce902420c3245ca6601b08f1e9e94a97e32c75de73274bf64f5ab35275c9bb8f55e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2 18:15
二维码: -









2023年度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
何时办?
谁要办?
如何办?
哪里办?
怎么算?
快来一起了解吧!


何时办?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谁要办?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何办?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哪里办?

0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0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03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温馨提醒
1.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即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依次按照协商决定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者投资者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其经营所得。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4.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需要注意的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汇算清缴时间为
2024年1月1日3月31日
请记得按时办理哦!
—— END ——


审核|市局所得税科
统筹|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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