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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小税早知道 |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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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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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14: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汉中税务
标题: 诸葛小税早知道 |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zI4NzQwNA==&mid=2247524611&idx=3&sn=f72128b3ef74de738bc3fd38baa254a6&chksm=ec764580db01cc967bfcfcfea401e6d6edef9a242e8f9cfd641c7e842917099e1d1e6336ad8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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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
纳税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额无论会计上如何处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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