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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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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11: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石景山税务
标题: 划重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0OTIxNA==&mid=2650167019&idx=1&sn=baee89f2a64f8b31cdd2f0049bf34e89&chksm=f100bf3ac677362c94f6d5dd0a1cc7f95f1907324c5078feb6ca35bf644d2432590ea5f7b4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3 17:29
二维码: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天带你了解: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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