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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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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20: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50004827&idx=1&sn=0c88e088ac02820a3bf2c894d17f8409&chksm=8325b6d0b4523fc647260f6ee0191e9acfc476c70fd4a14bf055d1417eb220d07d3312cb29c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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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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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多扣了,调整了该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后还需要有其他操作吗
答:以前年度专项附加扣除调整后,建议进行该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计算所属年度税款后,多退少补;该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之前已完成的,需要更正该项申报,重新计算该年度税款后多退少补。
另外,如果涉及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以前享受过一套房屋的此项扣除,但是贷款未还完,也未享受满240个月就把房子卖了,又贷款买了新的房屋,也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新购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享受此项扣除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因此,如果此前享受过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此政策。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税宣办
编发:税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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