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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下面为您讲清楚,快来对照了解吧~

子女教育
扣除阶段
| 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
|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 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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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扣除标准
| 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 扣除主体
| ?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注意事项
|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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