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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可以用股权作价出资。
尽管实务中,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情况并不鲜见,但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将此种出资方式予以确认,体现了对实务操作的认可。
当股东是自然人时,如果采用股权进行出资,会面临以下几个实操问题,操作不好,可能会给相关方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一、个人用实缴出资的股权对外投资
【案例1】张三持有A公司100万股,全部实缴,计税成本100万元。张三拟对B公司投资,经过协商,B公司拟增资500万元,由张三将其持有A公司的100万股作价500万元投入到B公司。
该交易中,张三将持有A公司的100万股权入资到B公司后,该100万股权变更至B公司持有,张三完成了对B公司500万元股权的实缴。
上述交易就是我们在实务中常见的“以股换股”,交易双方均无需支付现金。但对于张三来讲,其将成本100万元的A公司股权换成了价值500万元的B公司股权,产生了400万元的所得(暂不考虑交易过程中的印花税等税费,下同)。
“以股换股”的交易双方如果都是公司,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特殊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个人用股权投资的情况下,交易一方是个人,目前税收政策对个人的优惠只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也就是说,上述股权投资完成后,张三需要在交易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把80万元(400×20%)的个人所得税缴清。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不是由买方代扣代缴。
而目前在实务中,很多人还以为上述交易中,由于张三未取得现金,所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盲目操作就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二、个人用认缴出资的股权对外投资
【案例2】张三持有A公司100万股,全部认缴,出资形式为货币。张三拟对B公司投资,经过协商,B公司拟增资500万元,由张三将其持有A公司的100万股作价500万元投入到B公司。
本案例中,由于张三持有A公司100万股的计税成本是,投资完成后,张三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成了100万元(500×20%)。交税期限和案例1一样。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由于张三持有A公司的100万股并未实缴,他把该认缴的股权投资到B公司后,是否完成了对B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实缴呢?
新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因此,如果张三持有A公司的100万认缴股权经评估后,公允价值就是500万元,则只要张三将该认缴股权转移至B公司名下,就完成了非货币性资产的实缴。只是B公司取得该100万认缴股权后,还需在规定年限内将100万元货币资金投入到A公司,以实现对A公司的实缴。
三、个人以股权出资,解决个人和被投资企业的涉税风险的根本路径
上述案例中,如果由B公司额外拿出80万元或100万元现金给张三,由张三去缴纳税款。对B公司而言,该款项只能计入“其他应收款”,这其中的税收风险参见《严查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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