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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含导图: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梳理(2024011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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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lo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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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1-18 1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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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小颖言税
标题:
含导图: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梳理(20240118更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8 07: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kyMTU2MA==&mid=2247536705&idx=1&sn=97dbf81378489fcc75d3d5c6eb0cbc46&chksm=9ba86ff6acdfe6e0283d9a779083d570c5a74f636591cee954e67453ea5578246ed689cb11fc#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从广义上说,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项目都被视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等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不征税项目外,增值税还设有免税项目。免税项目虽然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但出于特定目的(例如鼓励、扶持等),国家给予了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够抵扣的,而用于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可以进行抵扣。
本文对增值税的不征税项目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境内
(二)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
(三)销售服务或者租赁不动产,不动产不在境内
(四)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不在境内
(五)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销售方或购买方都不在境内
(六)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销售方或购买方都不在境内
(七)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明确列举的有: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二、非经营活动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
三、不属于视同销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2.《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2)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
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
4.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税〔2015〕4号
)
5.自然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四、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征税项目
根据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日前,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14项内容: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第七条)
604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
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
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
车船税
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
车船税
、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
车船税
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 土地使用权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指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税自来水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615 不与销售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5号)
616 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转让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25号
)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3〕1394号
)
五、代收代付性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
(二)代收的保险费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三)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十二条)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六)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七)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
)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九)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十)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十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
)
(十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
)
(十三)符合条件的代销行为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
(十四)符合条件的代购行为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财税字〔1994〕026号
七、其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69号
)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三)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
(四)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五)未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
(六)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2号
)
(七)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191号
)
(八)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
(九)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
)
(十)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拍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
)
(十一)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十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十三)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140号)
(十四)对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6〕1235号
)
(十五)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
)
(十六)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
1.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国税函〔2006〕1278号
)
2.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国税函〔2007〕414号
)
3.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国税函〔2007〕778号
)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思维导图节选自《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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