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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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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8 14: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23872&idx=1&sn=4109e9af81e73f1c167851c3082bbb89&chksm=8886daecbff153fa4d20678b6f34764e8a3b8662664e0591b5530551b2388c1c0a15549c176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5 22:33
二维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以下简称《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今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政策指引(2.0)》中关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轻税费负担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快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今天带你了解: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01#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02#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03#
享受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04#
享受方式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05#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沾化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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