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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买单配票、买外汇骗取出口退税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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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8 11: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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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买单配票、买外汇骗取出口退税被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8 08:3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2362&idx=2&sn=a9e8026fc04c47e55f882c53992793a1&chksm=f2c79522c5b01c3446829c37befa791df3f1ed7176583ede80035825747f73b495c45910a5d2#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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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稽处〔2023〕162号
东莞市JY经贸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东税稽处〔2023〕140号)撤销并重新制作,以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买单配票、买汇的违法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况。
你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共申报了31份报关单,供货企业为东莞市新HJ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运YL针织有限公司,31份报关单共涉及新HJ公司、运YL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发票金额共计23,940,651.84元,税额共计3,112,284.84元,价税合计27,052,936.68元,对应的应退税额共计3,112,284.9元,你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6月28日退税3,112,284.9元。经查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业务发生,你公司同时存在资金回流及虚假结汇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尹XX在相关笔录中承认其通过微信购买报关单信息并通过其本人账户支付买单费,并承认你公司骗税金额3,112,284.9元。你公司以买单配票、买汇的违法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海关报关单信息以及涉案的备案单证资料,证明你公司报关出口情况;
2、主管税务分局出具的《东莞市集友经贸有限公司已申报退税证明》,证明你公司已申报退税情况;
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一户式货物明细查询(进项),证明你公司取得新汇金公司、运雅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相关船运公司、货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和单证资料,及真实货主提供的海运提单等证明资料,证明你公司套用他人单据虚假出口的情况;
5、涉案企业及个人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你公司资金回流闭环情况;
6、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明你公司虚假结汇的情况;
7、东莞公安部门提供的讯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实施骗税情况;
8.《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新汇金公司、运雅来公司开具的2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以买单配票配汇的违法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3,112,284.9元,追缴你公司已骗取的退税款3,112,284.9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莞市税务局王术芳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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