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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税教您来办税丨公租房税收优惠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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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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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14: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苏小税教您来办税丨公租房税收优惠操作指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303947&idx=1&sn=5d290ce8874d61f177bdba4ccfccc058&chksm=bd5055b08a27dca69a0e2823ddbb4de8bf8bd00cdcfb0761d02b7495d468bd3f741ce7aa336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2 18:41
二维码: -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明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具体的政策内容吧!



0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房产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03
印花税、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04
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1、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申报界面
【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行为税申报套餐】。



2、税源采集,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
【税源采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土地税源信息采集】



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土地信息进行税源采集。
3、税源信息维护
税源采集后,形成一条新的税源信息,点击【维护税源明细】,在税源维护里,减税信息下“减免税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次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



4、免税申报
维护好相关信息后,跳转到申报界面,点击【税源信息同步】同步相关税源信息,便可进行免税申报。


5、印花税申报
依次点击【税源采集】—【新增税源信息】。



依次填写相关信息后在“减免税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次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二条、第三条”。


点击保存后可进行申报。


注:房产税可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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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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