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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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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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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50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44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49号

北京、上海、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中再发〔2003〕27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的上海、深圳、成都分公司在2003年度继续实行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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