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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
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1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
1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1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
1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
1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
1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1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
1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
2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
2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
2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
2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
2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2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
2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
2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2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2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
3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3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3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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