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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基于某市数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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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4-1-15 12: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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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基于某市数据的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2 08:3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505994&idx=1&sn=35e47ad092f9c486a7846f8109e901c6&chksm=fe2bae6ec95c27786d8cebb04d1c4dd492fd07c9fa909eb940ffd66cb6d5acd022d8d7b510b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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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立杰(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数字财税研究院)
刘一楠(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颜宝铜(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邵 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与协调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这意味着共同富裕的基础与核心在于分配制度的优化。从分配层次看,国民收入和财富分配制度包括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注重“富裕”,强调效率,重在做大蛋糕;再分配突出“共同”,强调公平,重在切好蛋糕;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改善性分配,重在分配结构局部的边际改善,既能够缩小总体收入差距并防止返贫现象,进而促进区域发展和实现先富带后富,还能够促进人们的精神富裕(江亚洲 等,2021)。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包括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捐赠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2020年我国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分别达到1 218.11亿元和524.15亿元,两者捐赠总额占比达83.52%。其中,个人捐赠作为慈善事业的核心支撑,对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陈斌,2022)。
那么,个人慈善捐赠如何促进共同富裕呢?一方面,个人捐赠具有自愿性和无偿性,这种道德性特征决定了它可以激励人们参与慈善、服务社会进而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对提升参与者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情怀、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长远影响(杨卫,2020)。另一方面,个人公益慈善捐赠还可以通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弥补政府职能缺口,缓解财政收支压力,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结构(杨方方,2022;Ishida,2015),发挥社会力量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基于此,个人公益慈善捐赠在全社会可以形成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的社会分配格局,进一步促进共同富裕。
公益慈善捐赠受捐赠者的慈善意识、文化、教育和年龄等个体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慈善文化氛围、社会公信力、慈善组织的运作能力、政策环境等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在影响慈善捐赠的外部环境因素中,根据影响效果的不同,又可分为长期因素和短期因素。长期因素主要包括慈善文化氛围、社会公信力和慈善组织的运作能力,但是这些因素的培育不仅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而且政府难以直接控制。相比之下,政策环境尤其是税收政策对慈善捐赠的影响属于短期因素,是政府能够直接控制的有效行动工具(陈成文 等,2013),能够在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差距以及均衡分配格局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对慈善事业给予相应的税收激励,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有诸多有效的实现方式(曲顺兰 等,2016;Andreoni,1989),体现在扣除形式、扣除范围以及扣除比例方面。扣除形式方面,主要有税收抵免和税收扣除两种方式实现税收激励政策目标。在扣除范围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个人慈善捐赠是指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扣除比例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公益慈善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这些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税收制度的一部分,对个人等社会资金的慈善捐赠等确实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李晶 等,2020)。
然而,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个人公益慈善捐赠中的具体作用如何,如何进一步优化税收在个人公益慈善捐赠中的作用,目前尚未有针对个人微观层面的实证分析。基于此,本文采用某市2019—2020年的个人公益慈善捐赠样本,实证检验了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的影响,分析了税收在个人公益慈善捐赠中的作用,提出了进一步提升税收促进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的政策建议,以期为税收助力共同富裕提供相关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有些学者认为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的影响有限。一方面,个人慈善捐赠受历史传统文化、国情特征、税制特点以及慈善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影响,加之我国并无遗产税和赠与税,财富可以传给子孙后代(韩丽娜 等,2022),各类因素的叠加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人捐赠意愿,税收激励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大(梁季 等,2023)。另一方面,我国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需求方利益相关者”理论,慈善组织将捐赠者提供的支持转化为慈善产品或服务时,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可能使捐赠者期待落空,进而导致“慈善失灵”(潘晓,2022),影响捐赠效果,降低捐赠意愿。总体而言,上述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的“影响有限”“作用不大”,可以大体归为无促进作用。
由此提出假设H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并无促进作用。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具有正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主要原因有二:首先,基于部分利他主义假定,捐赠者可以从慈善捐赠中获得效用,比如赠予喜好得到满足,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与公众认可(刘鹏岩 等,2022),或是从中感觉到“荣光”(warm-glow)效应(Andreoni,1989);其次,公共服务领域慈善捐赠的资金投入,能够弥补政府职能缺口,缓解财政收支压力,提高政府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结构(韩丽娜 等,2022),进而促进共同富裕。随着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推行,其产生的声誉效应、信号效应等既能直接和间接激励捐赠者进行更多的公益慈善捐赠(曲顺兰,2017),还能进一步吸引更多主体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当中,发挥社会力量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作用(孙洁丽,2017),在全社会形成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的社会分配格局,使之内化为自觉风气,充分发挥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在第三次分配中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
由此提出假设H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具有促进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以某市2019—2020年个人公益慈善捐赠为研究样本。剔除关键数据缺失的观察值后,本文最终样本为68 129个个人年度观测值。为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和99%的截断处理。本文税收相关数据来自该市税务局,其他数据来自该市统计局。
(二)模型构建
为了检验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的影响,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构建以下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其中:CPj,t代表该市j区县第t年的共同富裕;lnPDi,j,t代表该市j区县个人i第t年的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程度,采用两个指标进行测度,一是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捐赠额取自然对数(lnPD_Deductiblei,j,t),二是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捐赠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取自然对数(lnPD_TaxIncomei,j,t);Controls为影响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与共同富裕关系的一系列控制变量合集;为了控制年度和区域的影响,式(1)中还加入了年度固定效应(μt)和区县固定效应(θj);?i,j,t为随机扰动项。
(三)变量选择
共同富裕(CP)是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衡量一个地区共享性、富裕度、可持续性三个层面的综合指标。本文借鉴李金昌 等(2022)和郑石明 等(2022)的做法,从共享性、富裕度、可持续性三个层面衡量共同富裕,并采用郑石明 等(2022)的客观赋权法,即熵值法和变异系数法各为50%比例的方法确定指标权重,运用构建耦合子系统的方法测度共同富裕,具体计算过程略。
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是本文的解释变量,主要采用两个指标测度:一是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捐赠额取自然对数(lnPD_Deductible),基于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捐赠额度量;二是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捐赠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值取自然对数(lnPD_TaxIncome),基于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捐赠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值度量。
借鉴已有研究(程名望 等,2022),本文对可能同时影响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和共同富裕的其他因素进行了控制:(1)社会优抚覆盖程度(SP),即优抚制度保障对象人数与年末常住人口的比值;(2)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RGDP),即本期地区GDP减上期地区GDP与上期地区GDP的比值;(3)第三产业就业人口占比(Ind_Str),即第三产业就业人口与总就业人口的比值;(4)第二三产业结构(UpInd_Str),即第三产业增加值与第二产业增加值的比值;(5)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NGR),即人口出生率减人口死亡率;(6)非农产业增加值占比(EU),即地区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7)财政负担率(Finance),即地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地区GDP的比值;(8)个人累计收入取自然对数(lnR),基于个人当年累计收入度量。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略)所示。可以看出,共同富裕(CP)的平均值为0.654,标准差为0.056。这一结果与郑石明 等(2022)对2010—2018年30个省份样本得到的测度共同富裕的平均值(0.696)基本一致。实现共同富裕要求收入分配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便是其中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下文将讨论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共同富裕效应,以期进一步发挥第三次分配中税收对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

四、实证结果分析(略)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2019—2020年某市个人慈善捐赠数据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1)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具有积极显著影响。(2)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与共同富裕不存在非线性关系,即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拐点使得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的正向影响转为负向影响,且该研究结论在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后纳税人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下降时依然成立。(3)无论对于高收入群体还是对于低收入群体,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共同富裕的积极促进作用均成立,且对低收入群体的积极促进作用更强。这意味着高收入群体需要更有吸引力的政策支持,提高其捐赠意愿,而低收入群体也期待更低的捐赠成本,以进一步释放其捐赠潜力,二者都需要更有力度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建议
促进共同富裕,充分发挥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对于公益慈善捐赠的积极效应,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提高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美国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比例最高为60%,日本对于超过2 000日元的捐赠部分按40%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顾芳锦,2021;王晓洁 等,2022),这两个发达国家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均高于我国现行的30%的扣除比例。本文样本中有78个纳税人的慈善捐赠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扣除限额,若将扣除比例提升,则可以进一步降低这部分纳税人的慈善捐赠成本,进一步激发其捐赠意愿,调动其捐赠积极性。因此,建议提高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
二是允许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超额部分结转扣除。我国目前对于个人公益慈善捐赠只允许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既不允许向前追溯扣除也不允许向后结转扣除。而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慈善捐赠出台了结转扣除的规定。比如:美国规定,个人捐赠超过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德国规定,个人捐赠超过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的部分,可以回溯1年扣除,并且可以结转至此后5年扣除(黄效茂,2022)。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做法,可以将个人公益慈善捐赠超过税前可扣除比例的部分结转至未来3~5个纳税年度,以进一步加大第三次分配的税收调节力度。
三是将个人直接捐赠纳入税收优惠范畴,拓宽捐赠途径。当前,个人通过特定团体或部门的公益慈善捐赠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尽管间接捐赠有利于引导社会公益性捐赠的方向,并对捐赠进行适当的监督,避免了税收损失(王晓洁 等,2022),但也限制了捐赠者的捐赠渠道,变相提高了直接捐赠的成本与负担,打击了捐赠积极性。若将直接捐赠纳入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相关监管,在避免税收流失的同时拓宽捐赠途径,必能增加公益慈善捐赠人的捐赠便捷性,降低捐赠成本并增强激励效果。
四是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尽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同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一方面,应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尽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以平衡不同收入的税负水平,加大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同类型收入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应增强对纳税人各项信息的获取能力,尤其是对于收入来源多样化、渠道分散化的纳税人,需要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有效提高高收入群体的有效税率,提升其对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激励的敏感性,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中税收的激励作用,促进共同富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姚立杰,刘一楠,颜宝铜,等.共同富裕视角下的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基于某市数据的分析[J].税务研究,2024(1):42-5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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