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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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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4-1-15 12: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政策探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1 08: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505974&idx=1&sn=4f7c0759eec7a174699588aa91aba0a6&chksm=fe2bae12c95c270473e6aa078740adbafbd2bad4ddb43867e01d178cb75fa44f9259ffac50f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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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克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马婷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作为亘古不变的重要命题,不仅关乎国计民生,也攸关社会公平正义。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收入分配失序和财富积累不均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最突出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就我国而言,一方面,我国经济已经从“流量赶超”时代进入“存量赶超”时代,国民财富存量从2000年的不足39万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785万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5.4%;另一方面,财富分配的鸿沟在城乡、区域和个体之间不断凸现,顶层财富集中度高,城乡财富差距持续扩大(岳希明 等,202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并作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重要部署。“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既是推动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现实而紧迫的历史任务。税收政策是促进财富有效增值和保障个体财富积累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预分配、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安排。因此,为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需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调节不同阶层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构建公平有序的财富积累机制。

一、我国居民财富积累的现状
(一)财富存量规模庞大且财富集中度高
相比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贫富差距的持续加深是当下更为严峻的挑战。近年来,财富集中度的迅速攀升进一步加剧了财富不平等的程度。一方面,前10%人群的财富份额表现出大幅度的上升。截至2021年,我国最富有的10%人群掌握了68.8%的财富。另一方面,财富“马太效应”加深了高净值人群和大众群体之间的财富鸿沟,前10%人群与底层50%人群的财富份额差距从30%上升至60%。
(二)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增速失衡
居民财富积累是不同来源收入叠加的结果,核心渠道包括劳动收入的储蓄积累和资本收入的资产积累。从收入结构调整情况看,2002—2022年,以工资性收入为代表的劳动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基本保持在50%~60%之间,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伴随资本市场逐渐成熟,加之财产性收入杠杆循环效应的影响,以财产性收入为代表的资本收入虽然总量偏少,但占比却在稳步上升,从2002年的2.31%上升至2022年的8.75%。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速分别为10.16%和18.99%,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增速失衡。
(三)住房资产驱动家庭财富积累分化
住房资产是我国家庭财富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导致家庭财富持续分化的核心驱动力(Wan 等,2021)。目前,住房资产在城镇家庭总资产中的比重为71.35%,在家庭财富积累中的贡献度高达91%。我国住房财富规模虽在不断扩张,但在城乡之间、群体之间“苦乐不均”。不仅农村住房财富增速远远低于城镇水平,在城镇内部,住房财富悬殊程度也在持续恶化。按人均使用住房面积计算,低收入家庭仅拥有约6%的住房面积。

二、财富积累机制的理论溯源和税收规范的内在机理

(一)财富积累机制的理论溯源
1.古典经济学财富观。财富积累源自何处的讨论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典经济学时期。在《国富论》中,斯密指出劳动是财富的原始源泉,劳动者生产的商品和服务共同组成了国民财富。国民财富积累的关键在于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占比以及劳动分工程度,只有生产性劳动数量的增加才能实现财富积累。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强调土地在财富分配中的作用,提出了相对稀缺理论(Scarcity Principle Theory),认为人口增长会导致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由此带来的土地租金上涨的收益被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攫取,从而形成巨大的贫富差距。为此,税收需处理好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保障劳动创造财富的能力,采取约束措施避免资本的过度集中。
2.马克思主义财富观。马克思继承并发展了劳动价值论,赞同劳动是财富积累的原始动力。然而,财富积累并非独立依赖于劳动过程,而是需要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共同创造。根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资本要素在财富积累中的作用不容忽视。财富积累本质是基于剩余价值资本化的资本积累(洪银兴,2020)。伴随资本无限积累(infinite accumulation),社会财富最终将不可逆转地向少数资本所有者集中,作为财富创造者的劳动者则走向赤贫,从而出现一极为资本家的财富积累,一极为无产者的贫困积累。税收等公共政策干预要素分配有利于促进公平,尤其是在资本要素领域。
3.现代经济学财富观。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学家利用各国居民收入和财富数据对财富积累机制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在《21世纪资本论》中,皮凯蒂指出驱动财富积累和分化的关键机制在于资本收益率大于经济增长率。劳动和资本作为个体财富积累的核心渠道由于劳动积累财富的速度远不及资本通过增值、转移和继承的方式积累财富的速度,加之初始财富禀赋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致使财富集中度不可避免地上升,社会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皮凯蒂认为,建立完备的财产税制度和累进所得税制度,在全球范围对资本征税,是重塑财富积累秩序的有力举措。
(二)税收政策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内在机理
财富不平等的日益加剧与财富积累的严重失衡均表明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势在必行。为形成合理有序的财富积累机制,税收政策需兼顾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的调节、平衡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收负担,确保社会财富公平积累、持续创造和合理分配。
1.流量与存量:动态发展视角。收入为流量,财富则是存量,收入与财富之间彼此关联。仅从流量层面进行收入分配监测、调节及制度设计难以真正理解收入与财富的互动关系,需要从流量、存量、代际多视角研究“经济增长→收入分配→财富积累→经济增长”的动态演进。
我国税收体系侧重于收入流量调节。从税收收入结构看,2022年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4.82%,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35.18%,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为8.9%,收入规模相对偏低。至于财富存量调节,现行税收体系尚未兼顾,包括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在内的典型财产性税收制度仍然不健全。受限于税收征管能力不足和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目前房产税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比偏低,遗产税和赠与税也尚未开征。因此,税收政策需从收入流量层面进一步拓展至财富存量层面,税收调节应统筹收入流量、财富存量和代际传承,以动态发展视角实现财富积累机制的规范。
2.劳动与资本(以下简称“劳资”):平衡税收负担。劳资分配关系是世界各国必须面对的“世纪难题”。税收在调节我国劳资分配方面起到关键作用,然而,当前直接税体系中劳动所得的税收负担远高于资本所得,税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未能充分发挥。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202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42万亿元,其中劳动所得占比为64.5%,资本所得占比仅为27.2%,劳动所得对税收收入的贡献更多。此外,在现行课征模式下,上述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采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资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方面,劳动所得税率高于资本所得税率引致劳动和资本的税负失衡;另一方面,综合所得范围过窄给予高收入人群通过转换所得形式进行避税的空间(庞凤喜 等,2023)。由此,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仅体现在中低收入群体之中,而在高收入群体呈现累退性,不利于税负公平和贫富差距的缩小。协调劳资在财富分配中的矛盾,需要改变“亲资本、轻劳动”的税收政策取向,鼓励和支持“创新型生产性资本”,规范和引导“非生产性资本”行为。
3.积累与分配:引导财富向善。财富积累与分配不可偏废。在依法保护财富持续创造的基础上,应稳定财富积累预期,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公平分配蛋糕”,避免财富积累过程中的过度分化,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发挥税收的财富调节功能有赖于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和有爱社会三方的有机融合。虽然国民财富规模持续扩大,但慈善捐赠在GDP中的比重仍然偏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潜力有待进一步激发。税收激励是释放第三次分配效能的重要手段,通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精准施策,可以有效集合社会力量,鼓励富裕群体自愿将私人财富向社会财富涌流。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在美国,公益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区间为20%.60%,具体比例根据受赠主体性质确定,符合条件的超额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力度仍然偏弱。例如:个人所得税中捐赠支出当期扣除完毕的余额不可延期结转;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支出采用单一税前扣除比例,未能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激励策略……这削弱了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不利于社会财富流入教育、医疗、科技等更具社会价值的领域。

三、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政策设计思路及建议
(一)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政策设计思路
财富积累机制的形成是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和公共政策耦合的结果,对其秩序的治理依赖于不同税收政策的协调配合。税收政策设计需同时考虑两重维度:一方面,依照“提低、扩中、调高”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因需施策;另一方面,围绕财富积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的原则,在不同分配环节对症下药,形成预分配、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
1.预分配:保障个体机会均等。在预分配环节,税收政策应保障个体机会均等,以应对普遍存在于城乡、区域及个体之间的机会和资源分配不均,确保财富积累的起点公平。首先,规范高收入群体财富的代际传承,缓解因家庭财富转移和教育投资规模差异引致子代在物质及人力资本禀赋上的分化,增强财富代际分配的公平性。其次,推动社会资源更多流向中低收入群体,使不同阶层在教育培训、职业选择和资产投资等方面享有同等机会,实现物质及人力资本回报均等。最后,推动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减轻农村地区居民养老、医疗等消费性支出压力,促进城乡居民财富积累均等。
2.初次分配:平衡劳资收入份额。在初次分配环节,税收政策需妥善解决全球化、数字化和金融化的错综相连引发的劳资收入份额失序。首先,全球化发展便利和加速了要素的跨国转移和配置,税收逐底竞争现象相伴而生进一步恶化了全球税收环境。为此,税收政策需以创新为导向,深化畅通人力、资本、技术等创新要素流动的税收激励机制,在国际税收新格局中赢得主动权。其次,数字化时代扑面而来触发不同技能工人就业和工资的“极化”效应,数字资本市场垄断导致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失衡(杨昭 等,2023),加剧了贫富差距。为此,税收政策需激励工人参与数字技能提升项目,推进自身人力资本升级,同时针对垄断资本采取规制手段,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共享。最后,金融化的繁荣引致金融资源的分配不均,信贷可得性和初始金融财富的差异使得大量金融财富向高净值人群集聚。为此,税收政策需优化金融资源的行业间配置,并提高农村地区群体和其他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可得性。
3.再分配:促进财富公平分配。在再分配环节,税收政策需充分发挥促进财富公平分配的效能,推动形成劳资均衡课税体系。一是提升劳动课税的精准性,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进。一方面,加强对资本所得的征税力度,缩小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税负的差距;另一方面,专项附加扣除设计应有效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差异,使多得者多纳税,少得者少纳税,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二是探索规范的资本课税方式。这有赖于财产税体系的建立健全,针对居民财富存量征税,将税收调节手段从收入流量层面拓展至财富存量层面。考虑到住房资产在居民财富积累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是规范个体代际财富获取的有效举措。
4.第三次分配:改善财富分配格局。在第三次分配环节,税收政策应着力激发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慈善捐赠热情,改善财富分配格局。一是完善税收政策的公益引导机制,针对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需加强对公平正义社会观念的引导,利用税收杠杆撬动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向善而行,吸引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第三次分配。二是丰富税收手段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应用,健全慈善捐赠延伸进入科技创新、人力资本提升等薄弱领域的渠道,推动第三次分配从扶贫济困功能拓展至多元价值取向,提高社会财富分配效率。
(二)优化税收政策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建议
1.完善促进机会均等的税收激励政策。首先,作为限制财富代际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理应提上议程。需要注意的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可能导致国民对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抵触。因此,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的设计应综合考量经济发展层次、税制建设程度及税收征管水平,科学合理论证。其次,加大对教育事业、创业投资、重点人群就业等领域的税收减免力度,促进中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积累,确保不同阶层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公平。最后,给予农村地区养老机构建设和医疗养老服务供给更多的税收优惠,吸引社会资本共建农村基础设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加快劳动友好型税制体系建设。首先,提升全球化进程中的税收竞争力。针对境内外高技能专业人才,考虑直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或设定个人所得税返还的奖励门槛,吸引优质人力资本持续流入,发挥以才引资、以才引智的辐射带动作用。其次,形成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税制。一方面,改进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数字技能提升项目产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考虑在税前全额扣除,消弭劳动力市场的数字鸿沟;另一方面,对电子商务、社交媒体等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适当加成征收企业所得税,清理和规范不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化解资本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无序扩张和垄断困境。最后,优化引导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一方面,加强绿色金融、科创金融等重点领域的税收减免力度,引导金融资源汇聚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另一方面,完善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普惠金融的税收扶持政策,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涉农贷款业务纳入税收优惠范畴,强化税收金融政策协同,让更多农村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分享金融发展的红利。
3.优化税收的财富调节和引导作用。首先,完善个人所得税,打造财富分配公平的税收环境。一方面,调整现行综合分类课征模式,将资本所得归入综合所得范围,按照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强化资本要素在税收收入中的贡献。另一方面,细化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和标准,结合居民基本民生支出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例如,赡养老人扣除考虑根据老人年龄设置阶梯式扣除比例、子女教育扣除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制定差异化的扣除额度。其次,结合当前形势逐步探索开征房地产税。一方面,面对城乡土地二元体制下的产权不明晰难题,农村住房可暂缓征收房地产税;另一方面,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各项税收要素。房地产税应在房屋保有环节征收,按房屋市值计税,设定差异化累进税率,依照量能课税原则,对刚需、困难和特殊群体予以免征。最后,改进慈善捐赠的配套税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一方面,将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限额适当提高,并对超额部分准予在以后三年至五年内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延期结转年限也可适度放宽;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捐赠基础研究、高等教育等项目的所得税免税制度,针对不同行业组织精准设置捐赠扣除比例,以慈善税收厚植社会财富沃土。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张克中,马婷钰.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24(1):37-4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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