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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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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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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11: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23829&idx=1&sn=214b750d79c4bc9f0b13269c8e968ffd&chksm=8886dab9bff153af7e55da6e6641bf6cc8982ac618d96543c6e686d661972095549f323ced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1 21:39
二维码: -



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三)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01.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02.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03.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04.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05.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滨城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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