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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问即答|“房土两税”高频咨询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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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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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11: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清远税务
标题: 即问即答|“房土两税”高频咨询热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U5ODM1NA==&mid=2650791078&idx=4&sn=76055f8a9e768a3fc826c9db5b3166f8&chksm=8861c59bbf164c8d737fb29ae9ad834e93f8b53e4e6954924ce430934a5ca9e5876e0eb218f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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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一直是咨询热点。本期《即问即答》为大家整理高频咨询热点,赶快收藏吧~
01
清远市“房土两税”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自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02
我们公司自有的房产,一部分公司自己在使用,一部分对外出租了,请问怎么缴纳房产税
对于企业自用的房产部分,应按照“从值计征”房产税,即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再乘以税率1.2%。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地区原值减除率为30%;对于出租部分,应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即以房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再乘以税率12%。
03
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在“房土两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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