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89
  • Tax100会员 27946
查看: 662|回复: 0

财税字〔1994〕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653
2020-6-22 11: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68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4〕35号
文件名: 财税字〔1994〕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35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新税制实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在价外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这次税制改革,增值税税基包括价外收取的一切费用,这是严肃税法、保护税基完整所采取的重要措施。目前,国家规定的价外收取的各项基金都已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因此,为统一税收政策,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