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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四个非营利组织常见涉税误区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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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1-15 10: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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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税务
标题:
【实用】四个非营利组织常见涉税误区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5OTgyMQ==&mid=2653492509&idx=2&sn=ccee34f4fc7bf30ded3fd5ffdbeeb93e&chksm=8430583fb347d1294d60284b4a135ad4010a2b6597bbb04133ff89542b986eb95e641798b22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2 17:09
二维码:
-
非营利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相关免税政策。这里申税小微整理了四个常见涉税误区,一起来看看吧!
01
误区一:
从事公益性活动,就可以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错!
正
确
认识
02
误区二:
满足条件即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错!
正
确
认识
03
误区三:
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
错!
正
确
认识
04
误区四: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长期有效?
错!
正
确
认识
情形①:到期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情形②:免税条件发生变化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供稿:唐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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