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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印花税没有完税凭证,只需凭代开的保险发票备注栏列明的代征车船税金额计入“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
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征的印花税,在2022年7月1日前印花税是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代征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五,2022年7月1日后印花税是按“运输合同”税目代征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三。印花税没有完税凭证,只需凭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备注栏列明的代征印花税金额计入“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
(该部分发票图片来源于“二哥税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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