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一罚[2023]152号
**石油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一、处罚事由
该公司存在未按时确认收入的问题。该滞留票反映的购进的车用柴油对应销往4家下游公司,由于这4家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也未勾选认证相应进项发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三、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20000元
税舟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有效性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为部分有效文件,其中,第三段“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的规定现行有效。
“以上所称“规定的时限”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中,处罚依据为偷税条款,但处罚金额刚好是整数,或许有人以为从金额来看,可能不是按偷税处罚了,但不能这样说,在处罚幅度范围之内,即使采用处罚结果为整数的倒算法确认处罚幅度也是符合规定的。
滞留票,一般来说属于一个历史名称,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抵扣发票在超过当时政策规定的抵扣期限仍然没有进行抵扣等处理的发票。在增值税抵扣制度实施早期,税务机关相对对滞留票管理比较重视,主要原因之一是提醒纳税人及时进行抵扣确认,防止无法抵扣,是一种纳税服务措施,推进增值税抵扣制度顺利实施。现行政策已取消抵扣期限的限制,但长期未处理的进项凭证也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纳税人有必要进行用途确认处理。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通过滞留票查出了帐外经营,应当引起税企双方重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滞留票发现并查处偷税的案例还有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