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13
  • Tax100会员 28024
查看: 33|回复: 0

[启金智库] 业务探讨 | “空转”贸易造成国资巨额损失构成何罪

7006

主题

7006

帖子

3493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3493
2024-1-15 09: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业务探讨 | “空转”贸易造成国资巨额损失构成何罪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2 16:3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9114&idx=7&sn=954bc2f9bb6b434a9d4873b92aa6954d&chksm=ea9df81eddea7108955f96cc503c4ca7455679614e0309a1fc64208d26565354150fef90bedf#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典型案例】
A公司系S市某国有控股企业,其中B国有公司出资70%,丙控制的C公司出资30%。甲、乙经B国有公司委派至A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丙被A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总经理。
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甲、乙、丙等人在A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以采购饲料、原料等名义,通过直接与丙控制的多家公司签订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合同等方式,虚假做大经营规模,并将A公司向银行信贷(即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从中赚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个点的“利润”,即丙控制的公司使用该资金的费用,以使A公司账面上有利润。后丙控制的公司资金断链出现回款慢、不回款等情况,甲、乙、丙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是继续开展“空转”贸易,将大量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最终造成A公司2.7亿余元的银行贷款无法归还。

云南省凤庆县纪委监委 杨成菊 绘图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乙、丙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与丙控制的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其将向银行信贷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作为利润,双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丙控制的公司因资金断链无法将资金回笼至A公司,应为企业借贷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甲、乙、丙不涉嫌刑事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从银行申请信贷资金后,通过“空转”贸易以更高的利率借贷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涉嫌高利转贷罪。甲、乙、丙作为A公司主管人员,应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作为A公司的主管人员,急于求成、急功近利,违反相关规定人为做大经营规模,对重大资金风险管控不力,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系不正确履行职责。甲、乙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丙系A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该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作为A公司的主管人员,明知上述“空转”贸易不真实,仍然违规操作,并将A公司向银行信贷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其主观上放任损失结果的发生,共同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甲、乙、丙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有人认为,A公司与丙控制的公司开展的是融资性贸易。因为在现实中,有的民营企业由于缺乏足够资信,难以直接从银行融资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其通过与拥有良好银行信用的国企合作,让国企加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借用国企的良好银行信用,取得银行融资,资金使用后返还给相关国企一定的手续费。
但实际上,A公司与丙控制的公司开展的并不是融资性贸易,而是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系通过虚假贸易进行借贷活动。这不仅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的“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等相关规定。因此,A公司与丙控制的公司违规开展“空转”贸易,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个点的利息作为销售利润的做法不合规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违反规定拆借资金,最终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并非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而是滥用职权致使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涉嫌刑事犯罪。
二、甲、乙、丙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此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本案中,甲、乙、丙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通过与丙控制的公司开展“空转”贸易等方式,人为做大经营规模,将A公司向银行信贷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从中赚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个点的“利润”,作为丙控制的公司使用该资金的费用。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由于甲、乙、丙在取得银行信贷资金时,出发点主要系通过“空转”贸易以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赚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个点的“利润”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账面上有利润。因此,虽然甲、乙、丙具有通过“空转”贸易等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客观行为,但由于缺乏转贷牟利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甲、乙、丙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都属结果犯,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案中,甲、乙、丙作为A公司的主管人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共谋通过“空转”贸易等方式,人为做大收入规模,将A公司向银行信贷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没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终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其在主观上明知这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持放任态度,因此甲、乙、丙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首先,甲、乙、丙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甲、乙经B国有公司委派至A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从事对国有资产监管、保值增值等公务行为,系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也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丙虽系A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不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其与甲、乙共同故意实施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监察机关可以对丙一并管辖。
其次,甲、乙、丙主观上放任损失结果的发生。甲、乙、丙作为长期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的主管人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共谋通过“空转”贸易等方式,人为做大规模,将A公司向银行信贷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虽然其主观上是为了增加公司的销售业绩和利润,但系通过违规的方式达到上述目的。当丙控制的公司出现回款慢、不回款时,甲、乙、丙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是继续开展“空转”贸易,将大量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放任资金损失风险的发生,最终造成A公司2.7亿余元的银行贷款无法归还。因此,甲、乙、丙对持续发生的损失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共同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再次,甲、乙、丙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甲、乙作为国有公司委派的董事长、财务总监,本应加强对非国有出资方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其却超越职权,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违反规定拆借资金,放任资金风险发生。丙作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职责,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作为“空转”贸易的参与者和资金的使用方,每次“空转”贸易的金额、数量、价格等其均参与决定,不仅超越职权、任性用权,而且与甲、乙相互配合,分别在“空转”贸易合同、付款等审核流转单上逐级签字,滥用公司经营管理职权,为自己控制的公司使用A公司的资金大开方便之门。
综上所述,甲、乙、丙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三人共同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邱永清 张剑峰 叶琦琼)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启金智库 将于 2024年1月20-21日 上海 举办融资性贸易识别整改、数智化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及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扩表的实操合规风控和案例专题培训,特邀四位一线拥有十几年优秀实操经验和跨界复合型的行家主讲,洞悉业务运作中的各类机遇和挑战,助您建立展业必要的知识体系、实战技能和有效人脉,诚邀您的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讲、国企融资性贸易的识别与风险防控实务和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1月20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杨老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曾供职于头部金融机构,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兼具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产业金融领域有着十余年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在产业金融各类业务的风险识别、业务展业、风险把控、机制平衡方面有非常专业的经验和视角。近年来为多家国资进行融资性贸易识别、风险防范与整改转型工作。
一、融资性贸易模式
1、融资性贸易对于国企的“诱惑”
2、政策管控沿革:加强管理-加大管控-禁止-零容忍
3、当前管控政策
4、融资性贸易定义
5、74号文解读
6、虚假贸易与融资性贸易
7、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
8、融资性贸易模式:买卖型与增信型
9、循环贸易
10、托盘贸易
11、融资托盘
12、上海电气的故事:涉及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13、江苏舜天的故事:涉及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14、中国铁物的故事
15、委托采购
16、保理增信
17、广州雪松的故事
18、票据增信
19、广州浪奇的故事
20、质押监管增信
21、仓储保管增信
22、保兑仓增信
二、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认定及风险
1、司法层面对于融资性贸易的认定
2、司法判例看构成循环贸易的特征
3、司法判例看不构成循环贸易的特征
4、风险因素
5、民事风险
6、合规风险
7、刑事风险
三、融资性贸易自查及整改
1、募集说明书关注要点
2、评级报告关注要点
3、融资性贸易识别路径
4、垫资与托盘贸易
5、托盘贸易整改方案
四、供应链金融
1、供应链金融的价值与必要性
2、供应链金融分类
3、垫资、工程欠款与融资
4、保理:明保理/暗保理、有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票据结算保理
5、债权电子凭证、供应链票据及其区别
6、商票
7、供应链ABS
8、物权供应链金融代表产品:融资租赁
9、EPC+融资租赁
10、联合体融建
11、小股大债模式
12、明股实债模式
13、股权代持模式
五、总结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区别
六、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行业运用、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实务和案例
(时间:1月20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张老师,在交易银行、贸易融资、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工作经验、创新实践、深入研究。曾任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某大型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之后还全程参与指导某央企电力集团创设保理公司、建设供应链金融平台,全程参与建设某电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施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环保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资本运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等实践实施,以及为多家企业提供可行落地的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一、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设计
(一)“应收+应付”双降组合产品设计及运用领域
(二)“供应链+保理”产品组合设计及运用领域
(三)“保险+保理”产品组合设计及运用领域
二、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供应链金融模式案例
(一)工程基建领域贸易供应链金融案例
1. 四川某银行对城投的无追保理案例模式
2. 某银行给总包商开展有追保理所涉及的合同及应收账款分析
3.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要产业链及供应链金融产品分析
(二)煤炭领域贸易供应链金融案例
1. 煤炭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2. 煤炭存货融资案例
3. 煤炭预付款融资案例
4. 煤炭托盘和代采融资的模式区别
5. 某供应链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煤炭供应链金融案例
6. 煤炭行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市场分析
(三)农产品领域的供应链金融案例
1. 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担保公司、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2. 某农业公司直接与保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3. 农产品供应链的收益计算方法及产品设计思维
4. 某农产品供应商与供应链资金联营开展农产品供应链案例
5. 农业领域的主要产业链及供应链金融产品分析
三、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及风险防范(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化视角)
(一)国资“一头在外”集团集采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4. 典型案例
(二)国资“两头在外”集采分发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4. 典型案例
(三)国资“一头在外”上游或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四)国资“两头在外”贸易供应链介入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一体视角)
3. 风险防范
(五)案例解析大宗贸易供应链的资金需求,与国资信用耦合下的国资供应链服务实操
1. 国企供应链公司的业务、财务、税务、审批、审计、管理风控要点
2. 国企与民企合资供应链公司如何防范风险
3. 贸易融资+国资供应链公司+银行风控体系的融合实操
4. 国资各级子公司产品与融资性贸易风险如何判定
(六)国有企业供应链公司现在与未来
四、学员互动以某供应链公司向大型核心供应商现款采购豆粕,并赊销给大型买方企业为例,提出供应链公司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并根据方案、税费进行收益计算和优劣势分析。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月20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合规动态风控体系、赋能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实践及案例
(时间:1月21日上午9:00-12:00 )
·主讲嘉宾:张老师,上海煤炭交易所总裁,上海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上海EDI Center 副总经理,NEC-ITM 执行董事。
一、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意义
(一)入局大宗商品原因及产业数据分析
(二)传统金融机构对接产业金融的瓶颈及破局点
(三)企业旺盛融资需求、金融市场无法满足的破局点
(四)地方国资在产业转型和产业招商的破局点
(五)科技赋能提升管理水平和产业金融创新力度
(六)产业金融3.0已来(传统金融—>产业链金融—>产融生态圈)
(七)地方国资、金融机构、产业方调整商业思维和战略布局的模式
(八)某地方城投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的案例及效果解析
二、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
(一)供应链金融的新视角和新玩法
1.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和创新价值
2.适合做供应链金融的产业领域
  3.供应链金融的阶段特征与发展趋势
  4.如何做好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
(二)数智化的“平台+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大宗能源行业运用与案例解析
  1.贷前尽调与风险评估(评级、评分、流水、财报、额度、账期)
2.贸易环节的合规管理(真实性、完整性)
3.全程物流跟踪与现场监管(线上、线下、存证)
4.平台化的在线资产管理和动态风控模型(贷前、贷中、贷后)
5.BI商业智能与大数据成果应用
6.电子合同、存证、出证、公证实槌应用
7.数字化资产管理的系统逻辑与数据安全
8.背后运用了哪些黑科技、成本效益评估
(三)各机构面临的机遇、实践案例及趋势探讨
1.地方政府及国资、金控、供应链平台、保理
2.金融机构:银行 信托 券商 保理 私募股权
3.其他类机构
(四)机构间合作要点
三、数智化供应链平台赋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和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转型实现路径探讨
(一)赋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实现路径探讨
(二)赋能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转型实现路径探讨
(三)上海《推动区块链、大模型技术赋能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创新“平台+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探讨
四、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铝产业贸易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可信数字仓单风险管控实务要点和案例解析
(时间:1月21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王老师,曾在国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工作,具备贸易融资、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管理才能和业务管理经验,是国内该行业领域著名的资深行业专家。
一、铝链交易的实际案例分析
二、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
三、重塑信用,全面建设可信数字仓单的实际案例介绍
四、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往期推荐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贸易十不准>

全国首个省级数据局挂牌!数字经济风声已至,组建省级数据集团或将成普遍现象

供应链金融的交易模式详细分析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如何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定性问题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融资性贸易风险,风控手段都在这

融资性贸易等变形贸易的前生今世及审计应对

严判融资性贸易造假行为!财政部、国务院等五部门发布通知

大宗商品供应链行业发展报告—以厦门象屿为例


戳下面的 阅读原文,更有料
967_170528315184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