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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一文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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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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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1-11 0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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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税务
标题:
【涨知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一文梳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5OTgyMQ==&mid=2653492175&idx=2&sn=e1aebc1d8659b3fee1fe0e534853f4a9&chksm=84305eedb347d7fb86c1bb44ad9ec3223c7463c73f711e3bf0c31653a6ffe63b7aba9bee9a9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0 16:16
二维码:
-
财务小王
申税小微,我公司是境内企业,近期我们向境外单位支付一笔设计费,这项设计是用于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那我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增值税吗?
境内企业支付设计费后,一直将设计成果用在境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则该设计服务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境外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境内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申税小微
财务小王
那什么情况需要境内企业来代扣代缴呢?
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吧↓
申税小微
政策梳理
根据
财税〔2016〕36号
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企业具体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判断境外企业是否在境内发生了应税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在境内发生了应税行为,境外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由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判断是否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销售行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需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一些具体行为进行了明确: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意:需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即
2021年9月1日
来判断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同时扣缴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及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的计征依据
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所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以后的,不征收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
扩展阅读
【涨知识】一文教你判断对外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供稿: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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